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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月香与焦作市解放区民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香,焦作市解放区民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香,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民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王月香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民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民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