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成,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成,男,汉族,1949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成与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侵权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渑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