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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44号原告:齐某,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薛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