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44号原告:齐某,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薛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