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涂派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涂派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陈杨寨。法定代表人:王存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涂派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号*幢3-801、802、803。法定代表人:杨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涂派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闫亚君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