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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1,李某2,桂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68号原告:贾某,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20岁,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某2,男,50岁,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桂某,女,50岁,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