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1,李某2,桂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68号原告:贾某,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20岁,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某2,男,50岁,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桂某,女,50岁,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