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朱贵、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朱贵,陈金松,陈水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陈朱贵,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金松,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水娇,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朱贵与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应共同偿还申请人陈朱贵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共同偿还申请人陈朱贵利息款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于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朱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陈朱贵的申请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南门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凤凰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万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在上述银行的存款合计17083.42元,该款已被本院支出用于缴纳诉讼费1761元及执行费156.42元,剩余执行款15166元本院已依法支付给申请人陈朱贵。本院在诉讼阶段,依据申请人陈朱贵的申请,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金松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扣押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松、陈水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陈金松、陈水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荧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