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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8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超与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王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824-1号原告谢超,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慧,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2年3月29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启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超诉被告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超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如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谢超负担。审 判 长  韩菊芬审 判 员  马灯会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云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