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民初8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超与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王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824-1号原告谢超,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慧,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2年3月29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启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超诉被告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超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如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谢超负担。审 判 长 韩菊芬审 判 员 马灯会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云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