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祯友与被执行人韦荣辉、欧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祯友,韦荣辉,欧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汪祯友,男,1972年12月8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荣辉,男,1973年4月7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江敏,女,1974年4月15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汪祯友与韦荣辉、欧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荣辉、欧江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汪祯友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460元、执行申请费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欧江敏银行存款12007.09元,被执行人韦荣辉、欧江敏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韦荣辉、欧江敏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汪祯友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宛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