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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林琪玻璃加工店、蓝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林琪玻璃加工店,蓝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83号(111号地段)。法定代表人:张鹏。委托代理人:何悦锋,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林琪玻璃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烂西丫工业区名卓轩厂旁。经营者:蓝发林。被执行人:蓝发林,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林琪玻璃加工店、蓝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5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