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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长贵诉被告伍烈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贵,伍烈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28号原告:彭长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文(一般授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烈君。原告彭长贵诉被告伍烈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