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福标、兰吓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福标,兰吓菊,曾汉成,林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福标,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兰吓菊,女,畲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曾汉成,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林彩容,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福标、兰吓菊、曾汉成、林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福标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