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群山与贺太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山,贺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山,男,1974年出生,汉族,务工,住洪湖市老湾回族乡。被执行人:贺太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柘木乡。本院在执行刘群山与贺太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德志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