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何自兴、白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何自兴,白建荣,白建明,高俊,唐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60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被告:何自兴,男,1963年3月12日生,壮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白建荣,男,1968年11月11日生,农民,住个旧市。被告:白建明,男,1967年2月13日生,农民,住个旧市。被告:高俊,男,1978年1月8日生,农民,住个旧市。被告:唐成,男,1990年7月15日生,农民,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何自兴、白建荣、白建明、高俊、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真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桂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