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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永明与衢州园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明,衢州园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440号原告:林永明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周之旸,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园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炜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向东,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明与被告衢州园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林永明负担。审 判 长  唐学锋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傅雪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