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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改民、张锁与王力军、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432号原告黄改民、张锁与被告王力军、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杨海会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