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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艺华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艺华,李静,钱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227号原告:秦艺华,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静,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钱兵,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艺华与被告李静及第三人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秦艺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艺华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秦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