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东东与刘兆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东,刘兆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387号原告:袁东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商水县邓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兆号,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东与被告刘兆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袁东东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