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执1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柯开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柯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70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冠城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周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开国,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柯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