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全、曹亚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全,曹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全,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鸿福家园8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曹亚彬,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朝阳小区6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全、曹亚彬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海全、曹亚彬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海全、曹亚彬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案案件款150,0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计算的数额一并给付。如不按期给付,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亚彬的抵押房屋。二、执行费2,54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