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冮殿明、冮林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冮殿明,冮林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95号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李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该公司职员。被告: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冮殿明,经理。被告:冮殿明,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冮林利,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冮殿明、冮林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龙湾湖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6760,建筑面积:498.83㎡)及被告冮林利抵押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龙湾湖的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00号,建筑面积424.06㎡;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01号,建筑面积224.77㎡),同时冻结被告冮殿明在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龙湾湖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6760,建筑面积:498.83㎡)及被告冮林利抵押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龙湾湖的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00号,建筑面积424.06㎡;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01号,建筑面积224.77㎡),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告冮殿明在靖宇县龙湾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的房屋由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