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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合一水暖经营部与张良国、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合一水暖经营部,张良国,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76号之一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合一水暖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菱湖上品2010号。经营者黄美芬,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李学保,该经营部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良国,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告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大街西建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孟卫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18鲁银大厦5层503室。负责人宿升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合一水暖经营部诉被告张良国、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合一水暖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良国、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3271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良国、章丘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32710元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