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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9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杨君莹与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莹,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龚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君莹,女,瑶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C栋C1、C2栋二层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279487740。法定代表人张荣。被执行人张荣,女,土家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龚东升,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97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从2013年10月2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张荣、龚东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7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