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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红英、梁季程等与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英,梁季程,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234号原告:马红英,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梁季程,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英,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大庄村11组。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02000017121。法定代表人:明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英、梁季程诉被告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英、梁季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马红英、梁季程承担。审 判 长  周双禄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