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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斌与孙芳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孙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南王村二组。被执行人孙芳芹,女,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事处新秦北路新华书店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孙芳芹归还借款本金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芳芹财产组织“四查”,后与被执行人孙芳芹进行多次谈话,被执行人孙芳芹已自觉履行全部案件款88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王斌已实现全部债权8800元,该案执行到头,案结事了。申请人同意本院(2017)陕05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