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朱聪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志,朱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6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仁志,男,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镇人,住乌烈镇。监护人:陈许爱,女黎族,昌江县乌烈镇人,住乌烈镇,系申请执行人陈志仁的妻子。被执行人:朱聪龙,男汉族,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人,原住海南省昌江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做出的(2016)琼9026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聪龙未按成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仁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聪龙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付清案件受理费512.5元,并承担执行费875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琼9026执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聪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67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0280元),于2017年9月17日作出(2017)琼9026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朱聪龙存款1028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被执行人朱聪龙已执行10280元,尚有借款547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执行费875元未得到执行,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朱聪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符英钦审 判 员 任向华审 判 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骆 统书 记 员 钟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