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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钦立、胡灯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钦立,胡灯礼,贾新国,张亚军,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魏钦立。被执行人:胡灯礼、贾新国、张亚军、张杰。本院执行魏钦立与胡灯礼、贾新国、张亚军、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