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孝武与苏万军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武,苏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武,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万军,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武与被执行人苏万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孝武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5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万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孝武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