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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与江山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569号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9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8115X7。法定代表人:李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3767。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