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汉宏贸易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汉宏贸易有限公司,胡云强,陈惠敏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38号之一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诉讼代表人:陆国庆,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青,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濮柏云。被告:浙江汉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阳光商务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濮柏云。被告:胡云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陈惠敏,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汉宏贸易有限公司、胡云强、陈惠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8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5224元,由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