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大文与刘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文,刘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191号原告:丁大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刘小波,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文与被告刘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丁大文以被告刘小波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大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大文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大文负担。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