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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丰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丰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774号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3856831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25号后间。法定代表人:陶小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女,汉族,公司职工,住苍南县。被告:朱丰登,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审理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丰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晓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