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方玲芝与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谷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芝,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谷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277号之二原告方玲芝,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第1幢602号房屋。法定代表人孔仲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灿,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谷分,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方玲芝与被告曹谷分、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天华路支行的账号为43×××77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以及原告方玲芝提供的担保财产(方玲芝名下的位于星沙镇星沙大市场15栋7号(4.5m)102/301号房屋)。现原告方玲芝已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天华路支行的账号为43×××7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方玲芝名下位于星沙镇星沙大市场15栋7号(4.5m)102/301号房屋权属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