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87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陈海鹏(曾用名陈海平),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黄金顺诉陈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4执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海鹏应承担诉讼费用人民币52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城关法庭移送执行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海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