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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志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城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2号罪犯陈志城,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志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志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00分,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7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其系老年犯、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