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文明与胡永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明,胡永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44号之一原告:肖文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一般代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文明与被告胡永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肖文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肖文明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丁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宝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