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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文明与胡永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明,胡永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44号之一原告:肖文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一般代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文明与被告胡永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肖文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肖文明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丁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宝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