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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江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江广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6760号原告:李国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江广标,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影雪,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江广标的妹妹。原告李国强诉被告江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光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广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影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强诉称,原告与被告江广标是多年的朋友,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也多次因临时急需用钱而向原告借款,后补借据,总共介入本金合计1080.25万元;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江广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25万元。诉讼期间,原告李国强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江广标偿还逾期还款利息,明确了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80.2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李国强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借据;2.银行转账凭证;3.委托书。被告江广标辩称,确认原告李国强的诉讼请求。被告江广标未提供任何证据。因被告江广标确认原告李国强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广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国强清偿借款本金1080.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080.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16元,减半收取为43308元(原告李国强已预交),由被告江广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健萍书 记 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