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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金国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5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13幢102房。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金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金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基准承包费6868.55元、基准价以外的承包费2012.94元、受理费2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加倍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5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