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美仙、黄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仙,黄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314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李美仙。被告黄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仙、黄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