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佃军、马风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佃军,马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刘佃军,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马风柱,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佃军与马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风柱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