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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佃军、马风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佃军,马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刘佃军,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马风柱,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佃军与马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风柱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