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荣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荣胜,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荣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荣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荣胜为种稻田培育稻苗,于2016年11月在大屯镇英台村英台屯东南坝外的嫩江行洪区内盗窃国有黑土174立方米,并将所盗黑土存放在大屯镇英台村英台屯西南方向西山空地上。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荣胜所盗黑土价值人民币8700元。案发后赵胜所盗黑土被公安机关登记保存。赵荣胜于2017年8月29日到镇赉县公安局五棵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赵荣胜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取土位置卫星定位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赵荣胜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土地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赵荣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赵荣胜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荣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赵荣胜违法所得黑土174立方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丁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