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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497号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磁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56270597。法定代表人:梅秀娟,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2444020c。法定代表人:戴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上资金6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黄冈市团风县二级港西侧面积分别为26147.4平方米和32862.8平方米(土地编号分别为173004201-4号和173004201-5号)土地。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楚轩6号船舶(登记号码120916000002)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上资金6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黄冈市团风县二级港西侧面积分别为26147.4平方米和32862.8平方米(土地编号分别为173004201-4号和173004201-5号)土地。二、查封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楚轩6号船舶(登记号码12091600000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