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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姜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537号罪犯姜陆,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2012年11月29日、2014年3月12日、2015年6月30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4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姜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