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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金学友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77号罪犯金学友,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金学友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2)新刑初字第02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责令罪犯金学友退还被害人何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224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二终字第0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执字第00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2016年1月2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学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教员,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学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金学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学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学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