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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照鹏与胡家胜、王香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鹏,胡家胜,王香田,高洪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312号原告:孙照鹏,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被告:胡家胜,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告:王香田,女,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高洪余,男,汉族,194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原告孙照鹏与被告胡家胜、王香田、高洪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照鹏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孙照鹏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照鹏撤回对胡家胜、王香田、高洪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孙照鹏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