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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吴善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吴善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840号原告:张玉华,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吴善林,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吴善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4日,原告张玉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善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华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玉华负担。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晓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