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王保、程浩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王保,程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927号申请人胡王保,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程浩全,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胡王保申请程浩全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