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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尤尾、李穗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尾,李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46号之一被执行人:尤尾,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穗明,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尤尾、李穗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