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诉熊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熊跃,陈丽新,钱佳炜,金瑞波,朱秀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长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跃,男,195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新,女,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钱佳炜,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金瑞波,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朱秀琴,女,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长宁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310号8楼GH室。负责人:孙克琴,经理。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地为上海市奉贤区,且路况路牌等情况较为复杂,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审理。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钱佳炜、金瑞波、朱秀琴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