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韦焕德、邱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焕德,邱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焕德,男,1989年9月11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邱小杰,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韦焕德与被执行人邱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履行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1587元,申请执行费8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邱小杰银行账户,所冻结账户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