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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姚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汉族,1948年8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咸红路渭河发电厂**号,身份证号码:610404************,电话:1399205****。被执行人姚x,男,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法院街。身份证号码:610404************,电话:1869138****。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